今天我为大伙儿搜集7个有关【瓜达拉哈拉公约】的内容,供大伙儿参照参考,期待能够协助到有必须的盆友。

问题1:在民航货物运输中,自愿变更包括哪些

在民航货物运输中,自愿变更包括:

1、始发站退运;

2、中途站停运;

3、变更目的站;

4、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5、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运输的变更或退运的发生,有时是出于托运人的要求,有时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有时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造成。根据变更的原因,人们把运输变更划分为自愿变更和非自愿变更两种形式。但是,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需要对原定的运输进行变更,都应该力求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航空运输的有关规章制度;

(2)不得损害对方或它人的利益;

(3)对受损害一方给予公平补偿;

(4)双方应该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在民航货物运输中,自愿变更包括哪些

问题2:蒙特利尔公约的公约相关

在蒙特利尔公约以前,国际上已经存在若干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的规则,具体包括:

⒈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中国于1958年批准该公约;

⒉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中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⒊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⒋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

⒌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2、3、4号《关于修改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协议都是对华沙公约的修订,因此上述五项文件被统称为华沙公约文件。

随着历史的发展,华沙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而且相关修订文件数量较多。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ICAO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在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签署该项公约并不代表该国同意加入,只有在本国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并提交批准书后,此公约才对该国生效。蒙特利尔公约正式生效后将取代现有的华沙公约文件。

问题3: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问题4:查询国际航空立法各个时期的标志性航空事件?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问题5:国际民航私法主要包括哪些?

华沙公约体系(10个文件)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

1975年《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1975年《1975年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

1975年《1975年蒙特利尔第三号附加议定书》;

1975年《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问题6:国际快递法律法规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问题7:对于航空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分析国内国际标准的区别。

因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伤亡,或货物受到毁损的侵权行为之债。

对这类侵权行为,可以适用航空器登记地法、法院地法、航空公司的主要营业地法或住所地法以及乘客取得机票地法或货物托运地法。

由于各国对这类侵权行为(即第3类)所做的法律规定不同,如美国主张,航空运输对乘客的伤亡,承运人如有过错,才负赔偿责任;而瑞士航空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应承担无过失责任。因此,为协调各国法律的不同,在该领域出现了一些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三个,即1929年在华沙缔结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华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以及1964年生效的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城签订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除此之外,还有1966年《蒙特利尔协定》和1971年的《危地马拉议定书》。

在上述这些公约中,《华沙公约》是最基本的,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主要公约。在此,仅以《华沙公约》为主,将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简述如下:

1.《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第1条、第2条作了规定。

(1)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2)“国际运输”是指当事人所签定的运送合同所约定的起点和终点应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内;或起点和终点虽在同一缔约国内,但约定中途必须在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内有约定的径停点;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合同各方均认为是单一业务活动的,则不得因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合同是在同一国的领土内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3)某些国际运输不适用《华沙公约》。

根据国际邮政公约所办理的信件和包裹运输;

航空运输企业为了开设正式航线进行试航的国际航空运输;

在特殊情况下所作非常运输,如为科学探险或紧急救助而作的运输。

2.承运人的责任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华沙公约》规定了三项原则,即推定过失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免责禁止原则。

(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即只要旅客的人身或财物受到损害,首先推定承运人有过失,须负赔偿责任。只有在承运人能够证明他没有过失或证明损失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或自助所造成,才得以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该原则体现在《华沙公约》第17条、18条和19条中,具体内容如下:

对旅客造成的损失是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须负责任;

对任何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是发生在航空器运输期间,承运人负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了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以下三种:

承运人如果能证明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须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可免责;

损失是由于驾驶上的、航空器操作上的或领航上的过失,而且承运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的,也不负责任;

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所引起或助成的,法院也可按自己的法律规定(即适用法院地法),减轻或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华沙公约》实行的这一原则是推定过失责任原则,只有在承运人自己举证他没有过失或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失所造成时,才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这种规定也可以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一般的过失责任制中,致害人的过失是由受害人举证的,受害人如不能举证,即使其受到损害了也不能得到赔偿。由谁举证,对侵权行为诉讼的影响很大。《华沙公约》之所以规定由承运人自己举证,是由航空运输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为了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由受害人举证是很困难的,有时是不可能的。

(2)有限责任原则

《华沙公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但是也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物品的损害赔偿仅负有限责任。《华沙公约》第22条规定:

运送旅客,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责任以12.5万法郎为限(1955年《海牙议定书》改为25万法郎)。但旅客也可以根据他和运送人之间的特别协议,规定一个较高责任限额;

在运送已登记的行李和货物时,承运人对行李和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

对旅客自己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赔偿以5000法郎为限;

如果法院认定这种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不良行为所造成的,承运人就无权引用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根据《华沙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在一个单一的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即使受到两次的损害,其可得到的赔偿额仍以12.5万法郎为最高限额;有两个或两个请求权人对同一旅客损害的求偿时,各请求权人的求偿额之和仍不得超过12.5万法郎。

(3)免责禁止原则

为了避免承运人利用自己特殊地位与旅客订立免责条款,使《华沙公约》保护旅客利益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从而破坏该公约的责任体制,《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和32条规定,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所规定责任限额的任何条款,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运输契约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害发生以前的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契约各方借以违背本公约的规则,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者变更管辖权的规定,均不发生效力。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

《华沙公约》第28条规定,旅客可以(有权)在下述法院间选择管辖,即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向承运人的住所地法院、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法院、目的地法院、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程序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诉讼时效应从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丧失追诉权。

《华沙公约》还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

4.我国关于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关于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用航空法》中。该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对发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以及因航空器事故致使旅客死亡或行李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没有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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